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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順才
梁金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弓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2,40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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