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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簡字第35號
原 告 歐麗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翠峰國宅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75 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為142,42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預告工資13,334元及特別休假工資4,667 元,合計18,001元部分,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1,000 元之2 分之1 即500 元,是原告應繳裁判費1,050元(計算式:1,550 元-500 元=1,05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775 元,尚應補繳275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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