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簡字第54號
原 告 詹慧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37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應休未休工資14,000元、延長工時之工資13,365元、例假日加班費127,000 元之部分,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000 元之二分之一即833 元,是本件應繳裁判費1,267 元(計算式:2,100 元-833 元=1,267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50 元外,尚應補繳217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