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司小調,796,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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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小調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林珊羽
相 對 人 傲旎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主營業所設在台北市○○區○○○路○段00號,此有被告之基本資料表在卷可稽,另兩造間無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書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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