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司小調,812,2016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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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小調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周維倫
聲 請 人 周冠宇
聲 請 人 蔡玟馨
兼法定代理 余嘉莉

聲 請 人 余嘉莉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梁文漢及劉瑞芳等間之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 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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