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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簡調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詹振輝
相 對 人 張良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參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原告係以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即車禍事故發生地點)在高雄市左營區,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 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在卷可稽,本件若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應能顧及後續訴訟之證據調查等語。
經查,本件侵權行為地(即車禍事故發生地點)確實在高雄市左營區,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得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廢棄原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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