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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林瑪莉
一、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方案為「兩造坐落在高雄市左營區左南段1864之2 、1864之3 、1865之2 、1865之3地號四筆土地准於分割」,故本件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四筆土地公告現值乘以現有應有部分之總和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7,476 元(計算式如下:68,000元×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68,000元×3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38,070元×14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68,000元×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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