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吳祖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香燕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