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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調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陳林秀錦
聲 請 人 林秀珠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邢建緯律師
相 對 人 林華山
相 對 人 林沛益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特留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
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
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起訴請求回復聲請人及相對人對被繼承人林陳碧月遺產之事件,惟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區○○里000 鄰○○路○○號,有戶籍謄本1 份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之起訴應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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