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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調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吳智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錦煥、及吳.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吳錦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未如期繳款,故相對人吳錦煥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而查相對人吳錦煥之被繼承人遺留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相對人吳錦煥明知負有債務,仍全然放棄登記為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等同將財產權利無償移轉予相對人吳**等人,故債權人自得聲請撤銷之,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吳錦煥之信用貸款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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