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調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麗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素桂、張瀞.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羅素桂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使用,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羅素桂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而查相對人羅素桂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3012、3083建號建物,相對人羅素桂明知負有債務,仍將其所有之上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張瀞文及羅素雲,疑為脫產行為,故請求撤銷該買賣關係,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羅素桂之信用貸款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