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司調,421,201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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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調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陳秀惠
相 對 人 陳**
相 對 人 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請求撤銷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秀惠與其他繼承人就附表所示坐落高雄市岡山區富貴段土地及其上建物之分割協議,請求相對人陳**、陳** 將上開不動產變更登記予相對人陳秀惠、陳**、陳** 公同共有,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訴訟,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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