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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調字第427號
原 告 許世忠
被 告 黃世興
被 告 鐘世杰
被 告 黃玉星
被 告 黃吉祥
被 告 黃南星
被 告 黃欽乾
被 告 黃欽興
被 告 黃燕春
被 告 黃仁星
被 告 黃鼎房
被 告 黃阿華之遺產繼承人
被 告 黃丙三之遺產繼承人
被 告 黃丙二之遺產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係坐落高雄市美濃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專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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