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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調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雅鈴間交付車輛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杜雅鈴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而查相對人杜雅鈴自給付遲延時起,將抵押物即擔保車輛擅自藏匿,致聲請人尋車無著,使聲請人權益受損,故請求交付擔保車輛,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杜雅鈴間交付車輛事件,聲請人已經本院105 年度執字第148106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終結,其權利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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