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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1037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黃琮洋
被 告 沈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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