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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義雄
宋誠紜
被 告 陳致魁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小字第105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0日下午2 時6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月28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宋恩同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蕭主恩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80元
合計 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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