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小,1109,201607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1109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何建慶
被 告 吳清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七日下午二時十一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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