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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115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鄭智敏
被 告 鄺子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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