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小,1171,2016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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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1171號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 告 莊春敏
上列當事人間利益返還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經屆期提示均不獲付款,而系爭本票係訴外人大眾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交通公司)、廖方霸於民國89年11月間邀同被告共同簽發,向訴外人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設公司)購買國瑞牌營業大客車1 輛(下稱系爭車輛),大眾交通公司並將系爭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與出賣人以資擔保。

嗣被告繳款3 期後即未依約付款,經太設公司取回系爭車輛拍賣,並扣抵相關費用後,尚有不足額新臺幣(下同)76,988元,後太設公司復將相關債權讓與原告。

系爭本票之票據上債權雖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惟被告既為系爭本票共同發票人,因系爭本票罹於時效而受有免付票款義務之利益,且亦受有系爭車輛之利益,自應返還原告等語,爰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6,988元,及自90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本件債務伊已經清償完畢,時間這麼久了,資料也已經遭水災都未留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大眾交通公司為購買系爭車輛,而與被告、訴外人廖方霸共同開立系爭本票等情,業經提出系爭本票、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0至12頁),且為被告所未否認,堪認為真實。

(二)按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票據法第22條第4項固定有明文。

惟票據法第22條第4項所稱之利益,係指票據債務人於原因關係或資金關係上所受之利益(對價)而言,包括積極利益(如因票據之簽發而取得金錢或其他財產)及消極利益(如簽發票據以代替既存債務之免除)在內。

票據債權因時效而消滅後,發票人對於執票人並非當然因發票而受有利益,故執票人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者,對發票人實際上是否受有利益及所受利益若干,按諸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倘發票人並無受有利益,自無上開利益償還請求權之適用,不得僅憑票據請求償還相當於票面金額之利益(最高法院53年度台上字第1553號、87年度台上字第430 號、88年度台上字第3181號、97年度台上字第36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原告主張被告因系爭本票罹於時效而受有免負票款義務之利益等語,實難憑採。

(三)原告雖主張被告仍受有購得系爭車輛之利益等語,然查:被告就系爭車輛之買賣,僅為買方即大眾交通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此有前開分期付款賣賣合約書可證,已難謂被告就系爭車輛之買賣獲有何利益。

又證人即當時之大眾交通公司負責人劉啟宏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為大眾交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公司金錢處理都是由被告經手等語(見本院卷第68、69頁),原告即執此主張實際獲有系爭車輛利益者即為被告。

惟法人既有獨立之法人格,系爭車輛係大眾交通公司所購得,縱被告為大眾交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難謂被告已取得系爭車輛之利益。

況依原告所稱,系爭車輛已由原告取回拍賣受償,被告縱曾受有利益亦已喪失,原告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償還上開貨款利益,尚難憑採。

(四)此外,原告並無舉證被告有何因系爭本票票款請求權因罹於時效而消滅,而受有何利益,及利益多少,依上開舉證責任之規定,自難認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6,988元及利息為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據票據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6,988元,及自90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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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 金    額   │ 本票號碼 │發票日期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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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交通運輸股份有限│2,660,400元 │900005    │89年11月7日 │
│公司、莊春敏、廖方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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