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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諶鴻達
蘇秀娟
被 告 王晴美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小字第1416號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7 日下午2 時1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5 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政忠
書 記 官 許雅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許雅惠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62元
合計 1,1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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