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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1543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吳季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耀明間請求給付清潔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8 月12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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