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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15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唐偉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七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二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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