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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16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鐘子喬即鐘婉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肆拾伍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10元
合計 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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