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小,1737,201610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1737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余文儀
被 告 劉耀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00元
合計 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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