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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177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藍彥惟
兼法定代理 藍元哲
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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