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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181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許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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