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小,1939,2016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1939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謝明憲
被 告 郭耀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參拾玖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元
合計 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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