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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08號
原 告 郭春昭
被 告 李復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五月五日下午二時九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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