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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243號
原 告 陳慶原
被 告 吳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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