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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29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被 告 賴英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巷000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遞狀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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