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小,2397,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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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被 告 周碧芬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小字第239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11日下午2 時4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政忠
書 記 官 許雅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許雅惠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400元
合計 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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