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605號
原 告 馮宗宏即宏力動物醫院
被 告 黃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寵物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且原告另載被告之居所地亦位於高雄市左營區,依上揭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