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60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鄭怡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鄭怡茹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尚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並於同年9月22日將上開裁定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另本件被告住所在高雄市左營區,非本院管轄,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