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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黃庭儀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小字第3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05 年4 月6 日下午2 時1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
4 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奕帆
書 記 官 郭南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郭南宏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10元
合計 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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