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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321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被 告 陳芃菱即窗藝空間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五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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