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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49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林佩珊即林愛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又原告當日應攜帶本件信用卡申請書正本到庭供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黃昰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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