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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026號
原 告 王良哲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被 告 徐瑞霞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22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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