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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4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振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9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萬9,3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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