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簡,1764,201610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76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洪子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四分在本院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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