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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87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錢昱豪
錢昱廷
陳玉葉
錢貞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7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被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應將系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予以塗銷,揆諸前揭規定,被告住所地及系爭不動產所在地具有管轄權。
而查,系爭不動產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於高雄市橋頭區,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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