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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913號
原 告 李驊融即李芃緯即禾紀企業行
被 告 王宇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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