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簡,1933,2016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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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93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被 告 高正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先位訴訟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備位訴訟則依民法第242條及179 條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然查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里0 鄰○○路0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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