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簡,1934,2016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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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93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送達代收人 孫逸文
被 告 陳武田
被 告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行為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惟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價值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陳報附表編號1 所示土地之面積及土地公告現值、編號2 所示房屋之價值並檢附證明(即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或其現值證明),俾便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表
┌──┬──────────┐
│編號│    不動產標示      │
├──┼──────────┤
│ 1  │高雄市三民區鼎泰段  │
│    │1474地號土地        │
├──┼──────────┤
│2   │高雄市三民區鼎泰段  │
│    │3470建號建物(門牌號│
│    │碼:高雄市三民區民族│
│    │一路543 巷25號之2 號│
│    │13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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