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簡,1942,201610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94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楊佳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8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遞狀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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