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簡,1988,2016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988號
原 告 曹惠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4, 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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