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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高鈺雯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蔡振福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黃俊民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簡字第201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許雅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蔡振福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參佰捌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蔡振福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交易明細、債權計算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許雅惠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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