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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彭若鈞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被 告 林貞慧 高雄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簡字第201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許雅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壹拾參萬柒仟參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電腦帳務資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準此,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許雅惠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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