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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林秋里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簡字第202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許雅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肆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帳款報表、借據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許雅惠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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