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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034號
原 告 三總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志章
被 告 申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晙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蔡涵如律師
曾本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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