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簡,2077,2016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被 告 李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簡字第207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許雅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司楚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捌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司楚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函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許雅惠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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